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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三个操作要点需注意!

2022-10-22 19:54:29 来源:互联网

 

大家在操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今天小编就对三个常见的操作要点进行梳理,并引用实例分析,以便大家充分利用和规范使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一、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如何处理?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那么企业将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如何处理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项,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第一条第二项,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项,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一)项,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举例1:某软件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发生情况如下:会计利润2000万元,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300万元,取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款38万元并已用于当期的研发活动,分析退税款如何处理?

方案一:38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应纳税所得额=2000-38+38-(300-38)*75%=1803.5(万元);

方案二:38万元作为应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2000-300*75%=1775(万元)。

通过以上两种方案对比,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看看哪种处理方式更加有利。

二、研发过程中取得的卖货收入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项,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项,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举例2:某企业2020年形成产品的对应材料费用200万元,当年未销售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2021年将上述产品对外销售,取得收入300万元,如何处理?

2020年发生的材料费用200万元直接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2021年若发生研发费用260万元,则2021年可加计扣除基数=260-200=60(万元);

2021年若发生研发费用160万元,则2021年可加计扣除基数为0元(160万元不足冲减200万元),未冲减完的200-160=40(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举例3:某企业2020年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中间试制品,相关费用100万元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当年未对外销售,2021年对外售价200万元,如何处理?

2020年形成的下脚料等相关费用100万元,正常加计扣除。

2021年若发生研发费用300万元,则2021年可加计扣除基数300-200=100(万元);

2021年若发生研发费用180万元,则2021年可加计扣除基数为0元(180万元不足扣减200万元)。

三、其他相关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区别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

计算公式如下: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三条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第(一)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第(二)项,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举例4:某公司2021年同时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A项目人员人工费用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2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B项目人员人工费用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5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4万元。该公司的其他相关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该公司2021年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20+150)*10%/(1-10%)=30(万元),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为=10+14=24(万元)。

THE

END

编辑|熊秋雅

排版|张培杰

中税中兴咨询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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