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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野味喝茅台到底是不是刑事侦查行为?
近日,互联网报道上海市某民警到餐厅用餐,点了眼镜蛇等野味和茅台等高档酒,用完餐后没有付账,事后该餐厅老板因非法贩卖野生动物而被判处短期徒刑。这位老板出狱后,控告该民警要求支付餐饮费用,结果被法院驳回上诉主张。理由是该民警是属于侦查行为,不需要支付当时为取得证据而吃的野味、喝得茅台的费用。该判决书在互联网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规范讨论。人们很错愕在现代化社会的今天,在我国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化、民主化和道德化的今天,在处于和引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潮头的上海,居然会出现这一幕比较荒滩的事情。首先即使属于侦查行为,是不是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值得探讨。没有程序的公正,哪来实质和结果的公正?如果没有履行必要的侦查程序,显然就是以公济私的行为,而法院的判决显然是给公平、正义盖上了遮羞布。其次,即使属于侦查行为,为什么一定要吃一顿呢?为什么要点高档的茅台酒呢?难道茅台酒也属于非法销售吗?这样以工之名占用公民合法财产的行为,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细思极恐。在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激发民营经济主体活力的当下,如果不对这一案件予以纠正,后果和负面效果是极其明显的。值得欣慰和高兴的是,上海市有关部门已公开表示要彻查此事,还事实以真相。但愿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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