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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老板状告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我有四点质疑
原标题:饭店老板状告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我有四点质疑
文:麻辣新语吴能恩
近日,上海一饭店老板葛青松,状告民警夏某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当地派出所称夏某系刑事侦查行为,故被上海宝山区法院驳回。
2017年5月25日下午,杨浦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夏某带领4名男子来到闵行区葛青松的潮汕蛇庄,称要检查消防。顺便从服务员处拿了4包香烟后,说要请领导吃饭。在带走3条眼镜蛇和1条王锦蛇后预定了次日的包房。
临走时,民警夏某支付了300元烟钱。
26日,4人在包房内消费了包括一瓶飞天茅台(价值2699元)在内的野味大餐,合计餐费5688元。
吃饭开结束时,民警夏某以吃蛇是灰色行业为由,要对饭店老板罚款。
老板葛青松当场表示不服气,解释自己卖的蛇是人工驯养繁殖,有合法来源证明。并当场提供了陆生野生动物驯养许可证。
但是,这一下却惹怒了民警夏某。
于是,夏某以25日在店里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为由,把葛青松从闵行带到了杨浦。
2017年9月,葛青松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15日,并处罚金1000元。
葛青松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4月,上海市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葛青松想不通,于是以民警夏某一直未结当日的餐费5688元为由,将其起诉到宝山区法院,要求判令夏某支付餐费。
2022年8月18日,宝山区法院裁定认为:由于派出所解释民警夏某到葛青松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故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驳回了葛青松的起诉。
这里,我不去讨论饭店老板葛青松到底是不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问题。
尽管,他一再声称是人工饲养的蛇,并提供了养殖许可证。
这里,我只是想提出以下几个质疑:
质疑一:证据带走后为何还要再订餐?
民警夏某先于5月25日下午从饭店带走3条眼镜蛇和1条王锦蛇后才预定了次日的包房。
既然已经拿到了所谓的饭店老板葛青松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的铁证,为何还要预定第二日的用餐?
质疑二:饭后不结账反要处罚款说明了啥?
夏某等四人于26日在包房内消费了包括一瓶飞天茅台在内的野味大餐后,花去餐费5688元,没有结账。临走时才以吃蛇是灰色行业为由要对饭店老板罚款。这说明了什么?
既然25日已经拿走了证据,为何要在26日大吃一顿野味后才打算予以罚款,这个罚款是不是有点意味深长?
质疑三:刑事侦查行凭啥可以统征统收?
当地派出所称夏某吃野生大餐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就算是佯装客人,为自己的刑事侦查行为打掩护,那么,为啥非得喝一瓶价值2699元的飞天茅台?为啥还要吃一顿野生大餐?
难道说非得要拿走后再亲自吃过后才算是罪证属实?
按照如此逻辑,是不是夏某如果要开展其它的刑事侦查行为,他照样可以很理直气壮地把任何东西拿走却不给钱?
请问:喝珍贵的茅台酒,与调查店主是否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半毛钱的关系吗?
如果这样都合法合规,那么,是不是以后民警凡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是属于刑事侦查行为,那就可以以刑事侦查行为的名义而随心所欲地统征统收?
这样做有法理依据吗?从道理上说得过去吗?
很显然,民警夏某以办案为由海吃海喝,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犯纪律的行为。
其所属的派出所不但不对其予以批评教育处罚,反而借刑事侦查行为的名义为其开脱,这是多么荒诞不经的解释!
质疑四:法院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有何理由?
饭店老板葛青松之所以把夏某不给五千多元餐费的问题诉诸法院,就说明他是想借助司法的力量为自己讨回公道。
但是,宝山区法院裁定:由于派出所解释民警夏某到葛青松处吃饭系刑事侦查行为,故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于是驳回了葛青松的起诉。
很明显,这就是一起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吃饭该给钱的问题。
很明显,这就是一起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民间债务纠纷问题。
宝山区法院为何要认定为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派出所解释民警夏某到葛青松处用餐系刑事侦青查行为,难道法院对这个很滑稽的解释没有一点辨别是非的能力?
为什么就认定派出所的解释是合法合规的呢?
一个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院,何来如此荒诞不经的混乱逻辑呢?
总结:
可以很肯定地说:因办案而发生的刑事侦查行为与吃饭不给钱是毫无关系的!
因为这是八竿子都打不着的两个事情。
所以,法院仅凭派出所的一句夏某的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的解释,而裁定饭店老板葛青松追诉夏某支付用餐费不属于民事诉讼是错误的,从法理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社会纠纷问题、犯罪行为等进行裁判,是主持社会公道最具严肃性的一种手段,也是最具公正性的一种裁决方式。
那么,就应该把它应有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都从具体的判决中体现出来。
唯有这样,才会让全社会对法律更敬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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