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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虚拟币最新法律和法院最新案例研读会(2021年6月12日会议通知/报名)
最新银行法律实务讲座之一:
中国有关虚拟币最新法律和法院最新案例研读会
(会议通知/报名)
+时间/地点:2021年6月12日周六 一天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线上会议方式举办。
+费用和名额:本论坛属于免费的(注册费和资料费均免),线上名额不限。
+工作语言:中文
+会议主办单位: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报名请扫二维码
+会议内容
虚拟币的争议目前大热。对虚拟币的交易禁止也引发巨大损失。实际是法庭上虚拟币也引发不少的民事纠纷。令人惊讶地,还有不少刑事案件。研读学习这些相关法律和法院案例,是不二法门。6月12日线上会议,欢迎报名扫码获取会议腾讯号和会议密码。
+本次研讨会为免费内部研讨会,所有参加者必须通过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或支持单位报名。以本通知列明联系人最终电子邮件参会确认为准。
+本次研讨会为免费内部研讨会,所有参加者必须通过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或支持单位报名。以本通知列明联系人最终电子邮件参会确认为准。
+会议证书/资料及PDU学分
(1)本次会议主办方将联合发给参会者会议证书。将根据会议报名者和参加者实际签到时的签到为最后参会根据。仅报名而未签到者将不能获得参会证书。证书将在会议结束时发给学员。
(2)本次会议为相关专业机构主办及协办或特别支持,因此本次会议经过相关专业机构批准之专业发展学分(PDU)由相关专业机构各自确定所获得的学分。
(3)
本次会议已经伦敦银行与金融学院(The London Institution of Banking and Financing, 简称LIBF,http://london.cn/university/london-institute-of-banking-finance/)授权和批准成为CDCS/CSDG Recertification Course(课程登记编号LIBF Number:J367672),凡该机构之跟单信用证专家(Certified Documentary Credit Specialist,简称CDCS)证书持有者、保函与备用证专家(Certificate for Specialists in Demand Guarantees,简称CSDG)证书持有者均可获得每天7个学时或专业发展(CPDs)学分。凡持有该机构及IIBLP颁发之贸易融资合规专家证书(Certificate in Trade Finance Compliance,简称CTFC)者参会,每一天可获得1个学时或专业发展(CPDs)学分。请在报名时特别注明。
(4)会议主办方除提供纸质日程和案例摘要外,将不提供其他文件。
最近银行法律实务讲座之一:
中国虚拟币最新法律和法院最新案例研读会
具体日程
(★注意:所有日程中注明的讨论资料的页码请见左上角资料总页码,下同。另外,所有环节的专家讨论的具体论题和内容将根据小组讨论协调人的安排而定。此处仅仅是提供给协调人建议或参考,参与小组讨论的专家以报到时确认)
中国有关虚拟币最新法律和法院最新案例研读会
具体日程
7:30-8:50
注册
8:50-9:00
(10分钟)
主办方致辞
9:00-9:30
(30分钟)
第一节有关虚拟币的热门话题
l话题1:数字人民币最新进展及涉及的法律问题
l话题2:人民币+数字人民币+支付平台和场景内的人民币和账户
【专家组讨论】
9:30-10:30
(60分钟)
第二节有关虚拟币的最新法律实务和监管政策
有关虚拟币刑事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综述
1 虚拟货币直接相关法律规范
1.1《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12月5日)
1.2《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4日)
2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以援引次数排序)
2.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原合同法第60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原《合同法》第58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3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4《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原《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5《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原《合同法》第8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6《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原《合同法》第396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7《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原《合同法》第206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8《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原《合同法》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9《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原《合同法》第130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10原《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11《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原《合同法》第406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12原《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13《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原《合同法第207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1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原《侵权责任法》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15《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16《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原《合同法》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17《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原《合同法》第9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18《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原《合同法》第20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其他刑事法律规范(以援引次数排序)
3.1《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3.2《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3.3《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4《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3.5《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6《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7《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8《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9《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3.10《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11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12《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3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专家小组讨论】
10:30-10:50
(20分钟)
茶歇
10:50-12:00
(70分钟)
第三节 有关虚拟币的最新民事案例研读(一)
l虚拟货币民事案件综述 44
第一部分虚拟货币相关民事案例
1.1不受法律保护并驳回诉讼请求
1.2合同无效应归还财产
1.3合法
2投资虚拟货币合同性质认定问题
2.1委托合同
2.2借贷合同
2.3合伙合同
2.4无名合同
3.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4虚拟货币被盗的责任承担
4.1由用户承担
4.2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专家小组讨论】
12:00-14:00
午餐
14:00-15:30
(90分钟)
第四节有关虚拟币的民事案例研读(二)
5虚拟货币的违约责任
5.1虚拟货币不构成违约情形
5.2虚拟货币构成违约情形
6虚拟货币损害赔偿及计算问题问题
6.1按照实际出售价格计算
6.3不能与法定货币兑换计算
7虚拟货币管辖问题
8.1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
8.2不涉及刑事犯罪并继续审理
【专家小组讨论】
15:30-15;50
茶歇
15:50-17:20
(90分钟)
第五节:有关虚拟币的刑事案例研读
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综述
第二部分虚拟货币相关刑事案例
1虚拟货币关联犯罪
1.1盗窃比特币矿机
1.2利用比特币矿机盗窃电力
2虚拟货币交易犯罪
2.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3诈骗罪
2.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3.1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罪
3.2走私毒品罪
4.1属于合法财产
4.2不属于刑事案件审理范围
4.3不属于财产
5.1以拍卖价格认定
5.2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专家小组讨论】
17:20-17:30
会议总结
最新银行法律实务讲座之一:
中国有关虚拟币最新法律和法院最新案例研读会
(会议预通知)
报名确认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CDCS/CSDG/CTFC证书 编号
电话或手机姓名
部门/职务
电话/手机
+参加会议和报名联系方式:
请报名参加者向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或支持单位报名,各单位报名联系方式如下:
赵娜 (金赛波律师的行政助理) 电话:01057068585
手机号:13581754122 电子邮箱:zhaona@jtnfa.com
金赛波律师(最后负责日程设置):电子邮箱jinsaibo@jtnfa.com
+报名者请扫描以下二维码
【注意:此次为内部研讨会,线下参加研讨会者必须通过研讨会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或支持单位报名,各单位各自根据所分配的名额接受报名,报满为止。因为会议室空间和座位有限,线下以50人名额为限,报满即截止。报名须经最后书面确认为准。线上会议不受名额限制】
金赛波个人公众号:金的文章 金赛波个人微信号:
邀请参加会议的专家介绍
金赛波(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已确认】
法学博士,资深出庭诉讼律师,资深仲裁员
* 多领域商业金融法律实务及商业金融诈骗刑事犯罪风险防范课程讲员
1,法律教育训练和背景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相继获该院法律硕士学位以及该院国际法学博士学位。后曾获邀担任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联合导师,讲授《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课程及相关英文课程。曾获邀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生联合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2,信用证法律和实务领域的专业研究和实务
基于在研究生阶段对信用证法律和实务的研究基础,2000年9月金律师获机会当时作为访问学者去美国亚利桑那大学(The University of Arizona)詹姆斯·伊·罗各斯法学院跟随国际贸易法律方面著名的Boris Kozolchyk教授学习,并参加其为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制定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的研究项目。同年十月在纽约认识乔治·梅森大学(George Mason)法学院著名教授James Byrne等。此后曾在长达八年时间内数次受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就《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起草和修改出具正式意见并提供大量境外参考资料。多次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邀请就信用证和见索即付保函等法律实务问题作专题讲座。曾应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的要求就信用证或见索即付保函等贸易融资纠纷案件出具专家意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为中国本地和国外的地方银监局、银行业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ICC中国、ICC奥地利、ICC印度尼西亚、各地的律师协会、进出口企业协会和外经贸协会、大量境内外银行、贸易公司、律师事务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中文或英文举办了大量有关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的国际惯例法律实务与法律及法院案例举办讲座。
金赛波律师在处理跨境复杂商业和金融纠纷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二十多年来办理了大量著名的信用证纠纷的法院诉讼案件。金赛波团队每年代理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涉及信用证的开立、通知、议付、保兑、审单、不符点拒付纠纷案件,其中特别处理了大量涉及信用证欺诈和法院止付令案件。金赛波律师也同时代理境内外客户处理了大量涉及信用证开证保证、开证担保、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无贸易背景信用证交易的纠纷案件。目前获选国际商会(ICC)贸易融资纠纷解决机构DODEX裁决中心信用证和独立保函专家,中国国际商会(ICC China)信用证专家小组的专家。
3,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实务和法律领域的专业研究和实务
金赛波律师也是银行保函纠纷处理方面的专家。2012年受最高法院民四庭的邀请,就见索即付独立银行保函司法解释的起草提供了不少国内国际的中英文参考资料,并受邀于2012年3月提交了作为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见索即付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暂定名)》第一个建议稿。此后2012年到2013年他连续多次受最高法院民四庭正式邀请就该司法解释的后续修订版本提供许多书面的和口头的修改意见。他也受邀给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讲授独立保函的法律和原理,接受商务部、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ICC China,ICC Austria,ICC Indonesia, 中国WTO研究会、台湾金融研训院、国内多家著名大学法学院、大量境内外银行、境内外国际贸易商和许多国际工程承包公司的邀请,做了许多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法律和实务的培训和讲座。基于上述原因,2013年4月他受最高法院民二庭的正式邀请就《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司法解释(2012年修订稿)》提供有关保证金和独立保函及其他相关部分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供大量境内外参考资料。
金律师过去近二十年来处理或代理了大量中国国内著名的国内国际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纠纷的法院诉讼案件。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各地人民法院成功申请到了大约10个针对银行见索即付保函项下临时的和永久的法院止付令,特别是当境外受益人向中国担保银行提出滥用索赔权或欺诈性索赔情形下的法院止付令。包括:一般大宗货物贸易例如铁矿石和氧化铝长单交易、造船合同交易和对外工程承包等三大领域。这些止付令案件基本是该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内的第一宗临时的永久性的止付令案件,包括北京市高院的第一个、第二个和第三个针对银行见索即付保函的临时性的法院止付令法院案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个(也是天津市第一个)临时止付令,也是目前国内国际工程承包中见索即付履约银行保函被永久止付的法院案例(一审已经判决,还在二审上诉程序中);沈阳中院第一个(也是辽宁省第一个)针对银行见索即付保函的临时止付令、第二个国际贸易中履约保函的永久性止付令的法院案例;大连中院第一个(即辽宁省第二个)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的临时止付令的法院案例;烟台中院第一宗(也是山东省第一个)国际贸易中见索即付履约保函的永久性止付令法院案例;湖南省郑州中院的第一个和第二个临时止付令。其他上海法院第一个和第二个临时止付令案件、哈尔滨中院第一个(黑龙江省第一个)临时止付令案件、杭州中院第一个(即浙江省第一个)临时止付令案件、江苏省高院第一个临时止付令案件,境内当事人或司法机构均曾不同程度地咨询过金赛波律师的专家意见。利比亚内战期间发生中资企业大额保函遭到索赔案,中国商务部和最高法院有关机构也不同程度地听取了他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同时金赛波律师代理的案件中还涉及到见索即付银行独立保函的生效和效期和保证期间问题、索赔的不符点问题、担保函和反担保函之间的关系问题、欺诈和滥用索赔权的认定、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等独立保函的诸多前沿性问题。金赛波律师还处理了数宗著名的国内经济交易中的国内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案件,曾代表业主成功向承包商担保银行索赔见索即付银行保函项下的款项。
基于前述业绩,他获得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ICC China)的推荐,成为国际商会(ICC)指定的DOCDEX专家裁决的保函专家。随后加入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见索即付保函工作组(Task Force on Demand Guarantee)的中国成员之一,参与了有关《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这一国际银行标准实务部分官方意见讨论和修订。目前也是中国国际商会的独立保函专家小组成员。
4,备用信用证法律和实务研究领域的开拓性工作
获美国银行国际法律和实务协会(th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 & Practice, Inc.简称IIBLP)授权,组织翻译小组将《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官方评论》翻译成中文并拟在中国出版。在中国组织出版中国法院审理备用信用证的审判实务和案例,举办多个备用信用证法律实务和国际惯例的讲座。IIBLP的创始人James Byrne教授邀请金担任IIBLP东亚委员会副主任,并出任该协会出版物《跟单信用证世界(Documentary Credit World)》编辑委员会委员,2017年起成为该协会起草和制订的《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修改委员会委员(Council on 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简称CISP)。
5,票据法和金融担保、委托理财(财富管理)和民间借贷、典当等“草根金融”实务和法律方面的专业发展
多年以来,金赛波律师一直从事担保物权法和票据法方面的银行和草根金融的专业研究。数次受最高人民法院的邀请,参与担保物权法司法解释和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和各类研讨和征求意见的会议,并受邀发表修订意见和文章,编辑参考资料并出版多本研究书籍。金律师也代理多起国内著名的担保纠纷和票据纠纷案件。金赛波律师也领导研究并专门成立研究小组编辑出版了大量有关“草根金融”例如民间借贷和典当和以及P2P网络借贷以及委托理财方面的专业法律书籍,金律师深信中国最有活力并对中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方面乃在于对“草根金融”实务和法律的促进和规制。曾担任北京市律协银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目前仍任上海市法学会商业银行法律和实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6,国际国内大宗货品贸易纠纷特别是复杂商业和金融欺诈和刑事犯罪领域案件诉讼和仲裁处理的业绩
金赛波律师处理了大量的大宗货物买卖包括船舶买卖相关纠纷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的领域和行业包括铁矿石和钢铁交易、氧化铝及氧化铝土矿交易、大豆交易、棕榈油交易等国际大宗货物买卖纠纷的在境内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和在境内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金赛波律师还在金融危机期间处理了大量有关国际船舶买卖、船东弃船、见索即付还款保函索赔,以及船厂申请破产保护或陷入财务困难时复杂的跨境船舶贸易以及保函索赔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案件。金赛波还处理或代理了大量境内客户在境外仲裁机构例如伦敦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汉城国际仲裁院以及境外法院处理纠纷案件,也处理了大量有关境内外仲裁裁决的推翻、承认和执行事宜在中国法院的诉讼案件,也办理了不少中国仲裁裁决在境外的承认和执行案件。十多年来作为仲裁员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许多商业纠纷案件作出仲裁裁决。
金律师最擅长的法律实务实践领域就是跨境复杂商业和金融纠纷的仲裁和诉讼解决,其中尤以长期处理跨境复杂的商业和金融欺诈和刑事犯罪包括:跨境海运提单欺诈和诈骗、跨境仓单欺诈和诈骗、利用离岸公司进行欺诈和诈骗、跨境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欺诈和诈骗、跨境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欺诈和诈骗、跨境票据和其它金融衍生品欺诈和诈骗、国内国际洗钱犯罪等复杂白领刑事犯罪等纠纷案件处理和风险防范的卓越经验及办案效果获得实务界的承认。
连续两届获选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01年起曾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纠纷仲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仲裁员,协助该会起草和修改《金融纠纷仲裁规则》,现为该委员会仲裁员。2019年成为北京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员。2018年获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专家。
7,有关担保法特别是动产担保法领域包括保理和福费廷领域的法律实践
金律师在很早期就开始担保法和诉讼事务的研究,并出版担保法案例研究专著。此后有出版了多本有关担保法特别是动产担保法律和实务的专门研究书籍例如有关福费廷、保理、典当等领域的法律实务书籍。2015年起加入中国代表团参与联合国贸易法发展委员会(UNCITRAL)就《担保交易示范法》和《破产法示范法》两个项目的第六工作小组(WORKING GROUP VI)和第五工作小组(WORKING GROUP V)。于2018年开始在法律出版社开始出版有关的“动产担保法律和实务研究”系列著作包括已经出版的《福费廷》和将出版的《中国法院保理案件审理实务和案例》等专业研究和专业书籍。代理和处理了不少刑民交错的保理纠纷案件。2017年其接受邀请和推荐成为国际保理商协会(FCI)法律委员会(LC)的委员。2018年获聘商务部服务贸易研究院商业保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境内外举办大量有关保理法律和实务特别是风险防范包括刑事犯罪风险防范的讲座和研讨会。
8,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制订的参与者和推广宣传者,贸易融资“中国规则”在“一带一路”国家的“介绍人”之一
近十五年以来,金赛波律师持续不断地参加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组织的在巴黎以及世界各地的春季和秋季会议,同时也不间断地参加由美国国际银行法律和实务研究所(IIBLP)在美国、中国、欧洲、中东、新加坡及香港等世界其他各地举办的信用证和保函年度会议(LC Annual Survey & Guarantee Forum),吸收了世界上最新的国际惯例、法律和银行实务发展的最新知识和成果,并将这些知识和成果以出版书籍和作讲座的形式介绍给中国的银行界、贸易界和法律界,金律师是国际商会各类出版物包括UCP以、ISBP、URDG、URC以及银行委员会的意见在中国法院法官和案例中适用的推广者。同时金赛波律师还通过撰写和发表大量英文文章和案例报道的形式,将中国法律和银行实务的最新发展与世界范围内的银行贸易界同业和法律界同业进行介绍,消除了很多误会和信息上的误解。
近年来金律师致力于走出国门,组织团队将有关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等司法解释翻译成英文及将中国法院判例做成英文介绍,并在一带一路国家例如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阿联酋、格鲁吉亚、乌克兰、奥地利、挪威等国际阿和地区举办讲座和研讨会对这些“中国规则”进行介绍,取得了积极的反馈。
9. 商业银行法律实务、金融犯罪和动产担保三个系列专业书籍编著者和专业培训课程讲员
近二十年以来,金律师展开了信用证、见索即付保函等贸易融资领域和国际大宗货物贸易、担保法、破产法、票据法、民间借贷法律和实务、委托理财和财富管理、针对商业银行的刑事犯罪例如商业诈骗和洗钱、律师法等领域的专业研究,出版和即将出版专著、合著及编著的书籍20多部。他的第一本英文著作也是第一本有关中国信用证法律著作《The Law of Letters of Credit in China》作为国际商会的权威出版物第736E号出版物在2013年出版发行。他还发表和报道了大量有关中国信用证和银行保函及其他贸易融资、银行法律与实务特别是最新法院法律和案例的消息,是重要的中国贸易和金融法律和实务信息的整理、翻译和提供者,也是向中国提供最新国际商业和金融领域的国际惯例和银行贸易法律实务最新发展的介绍者。
10. 境内外有关中英文出版物罗列如下:
* (1)信用证法律和实务出版物:
i. 《信用证法律》金赛波、李健著,法律出版社,已经于2004年出版;拟2013年再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ii. 《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2001年度),金赛波编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已经于2002年出版;
iii. 《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2002年度),金赛波编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已经于2003年出版;
iv. 《信用证理论和审判实务》,孙亦闽、金赛波等著,厦门大学出版社,已经于2003年出版;
v. 《中国信用证和贸易融资司法案例选编》,金赛波编,中国商务出版社,已经于2005年出版;
vi. 《中国信用证和贸易融资法律案例和资料》,金赛波编著,法律出版社,已经于2005年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vii. 《信用证诉讼原理和判例》,吴庆宝、孙亦闽、金赛波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已经于2005年出版;
viii. 《中国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海运提单案例精选》,金赛波、方双复、任涌飞、李雪春等编,法律出版社,已经于2008年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2)担保法法律和实务出版物
i. 《金融担保案例判决书精选》,宋晓明、金赛波编著,法律出版社,已经于2006年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ii. 《福费廷实务操作与风险管理》,查忠明、金赛波编著,法律出版社,已经于2005年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iii. 《典当纠纷实用案例裁判与述评》,;林晨,金赛波编著,法律出版社,2017年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3)银行法律及实务出版物
i.《票据法案例判决书精选》,金赛波、冯守尊编,法律出版社,已经于2007年下半年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ii. 《中国法院民间借贷裁判文书精选》,金赛波,林晨主编,法律出版社,已经于2013年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iii. 《民间借贷实用案例解析》,林晨,金赛波编著,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iv. 《中国法院委托理财案例精选》,刘贵祥、金赛波,刘建功、张凤翔、冯守尊等主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v. 《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例裁判实务与述评》,林晨,李成斌,金赛波等编著,法律出版社,2018年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4)金融犯罪研究系列
i. 《针对商业银行刑事犯罪案例判决书精选》,金赛波、李燕兵、陈俊豪编,法律出版社,已经于2007年上半年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ii. 《中国法院审理洗钱罪实务和案例裁决书精选》,金赛波,付荣等编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出版。
(5)境内外出版英文著作
i. The Law of Letters of Credit in China: Commentary and Materials on Chinese Supreme Court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Letters of Credit, ICC Publication No. 736E, Paris, published in March 2013. The Japanese version Will be published at Tokyo in 2017.
ii. The PRC Law and Practice of Letters of Credit, Standby LC and Independent Guarantee: Case Analysis, Comments & Reports, to be published by an European or American publishing company in 20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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