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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比特币性质的法律分析

2021-10-07 16:47:40 来源:

关于比特币性质的法律分析

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全球通用的加密电子货币且完全交由用户们自治的交易工具。比特币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9年提出。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1]。

比特币诞生以来,便有各种争议,各国立法对比特币的态度也不一样。2013年6月底,在德国被德国财政部认定为“记账单位”, 2013年8月,美国德克萨斯州地方法院法官阿莫斯·马赞特在一起比特币虚拟对冲基金的案件中裁定,比特币是一种货币,应该将其纳入金融法规的监管范围之内。俄罗斯已制定法律,禁止公民和公司使用任何一种货币替代品,所以比特币在俄国是不合法的货币;俄国还通过刑法惩罚使用比特币的人[2]。但在美国也有不同的声音,据百度百科,西维吉尼亚州民主党参议员乔·曼钦(Joe Manchin)2014年2月26日向美国联邦政府多个监管部门发出公开信,希望有关机构能够就比特币鼓励非法活动和扰乱金融秩序的现状予以重视,并要求能尽快采取行动,以全面封杀该电子货币[3]。厄瓜多尔国民大会2014年禁止比特币和其他去中心化数字货币;玻利维亚中央银行于同年正式下令禁止不由政府发行或管理的任何货币;冰岛外汇交易法禁止民众进行电子货币比特币的外汇交易[4]。
 
比特币法律分析
那比特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的法律中是什么性质?

我国国内对于比特币的定性是以2013年12月5日中国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该《通知》一方面否定了比特币是“货币”,一方面提出比特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该《通知》被一些人或机构解读为我国承认比特币的法律地位的依据。

首先,该《通知》否定了比特币是“货币”,这是支持和反对比特币的各方都没有争议的。货币实质上是一国的国家信用,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任何一国家都不可能允许民间自由发行,都是由央行发行的[5]。上述的德国、美国和日本,也没有明确比特币是货币,而更多的国家则明确反对比特币成为货币。

其次,比特币能否成为一种“商品”或“虚拟商品”。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是包含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而使用价值是,指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
比特币挖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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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商品是用于交换的,交换的过程一种是:商品 货币 商品,一种是:货币 商品 货币,所以在交易中一种物品要么是商品,要么是货币,而货币的作用就是交换的中介。

比特币从其诞生的作用就是作为交易的中介[6],即其功能只有“货币”作为“商品交易中介”的作用,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功能。而比特币的货币的属性或功能已经被央行否定,对此各方也没有争议,因此比特币就没有商品的使用价值,那么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按马克思主义的认识,就不具有成为商品的基本特性[7]。

所谓“虚拟商品”本质上应该也是商品,只是其具体形态上不似传统商品有外在的具体形态,没有传统商品的物理特性。但没有具体形态也并不意味着任何东西都可以定义为虚拟商品。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性是从哲学的角度定义的,无论是传统的商品还是所谓的虚拟商品,都应该和具有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第三,从《通知》的效力上看,央行是国家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它有权肯定和否定什么是货币。但央行无权定义什么是商品,也无权设定物权。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

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中国法律、也是世界法律上少有的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的规定。

1、从法律依据上看,《民法总则》是基本法律,它并没有规定哪些财产是网络虚拟财产,只是规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法律”指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不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更不包括央行的《通知》。所以从法律角度讲,《通知》并不能确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2、从机构职权的角度,中国人民银行是货币管理机构,它有权发行货币,有权承认和否认货币的形式和形态。但中国人民银行不是立法机构,无权制定法律,央行发的《通知》并不能作为确定物权的法律依据,央行对比特币的定性是没有效力的。

央行没有直接否定比特币,并不是承认其地位或作用,而是作为监管部门对新生事物的宽容[8]。

第四、从虚拟财产的特性上看,虚拟财产也应有财产的属性,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作为网络虚拟财产[9]。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电子邮件地址、QQ号、微信号、游戏等级、论坛分值,以及由服务器、软件、域名、网页及其提供的商品、服务等共同构成的网站及网上商店。这些财产也是能给用户或“财产”拥有人带来便利或娱乐的作用。

另外,财产(即商品)是货币交易的对象而不是货币本身,而比特币是用于与商品进行交易,是商品交易的中介,即比特币的交易对象是财产,其除了起到交易中介的货币的作用,没有其他作用,不具有财产的特性(财产是与货币进行交易,交易对象是货币)。

所以,比特币不是货币,也不是财产或者资产。只是虚拟、杜撰出来的一个概念。

第五,从具体的运用上看,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

由于比特币的匿名性、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被作为洗钱和跨境外汇转移的方法,这是任何国家也不能接受的,在我国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对此尤为重视。所以央行特别强调加强比特币的反洗钱监测。

比特币设定的数量是2100万个,好象这样的设置就能保证不造成通货膨胀,这也是比特币论证其有能力成为货币的特性之一。但是这样的逻辑是不成立的。

1、凯恩斯学派的经济学家们认为政府应该积极调控货币总量,用货币政策的松紧来为经济适时的加油或者刹车。因此,他们认为比特币固定总量货币牺牲了可调控性,而且更糟糕的是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通货紧缩,进而伤害整体经济。长期看来,比特币的发行机制决定了它的货币总量增长速度将远低于社会财富的增长速度。进而导致物价下降,而物价持续下跌会让人们倾向于推迟消费,因为同样一块钱明天就能买到更多的东西。消费意愿的降低又进一步导致了需求萎缩、商品滞销,使物价变得更低,步入“通缩螺旋”的恶性循环[10]。

另外一方面,比特币的支付不一定是按一个比特币为单位,比特币还可以无限制的拆分,那在比特币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又可能造成通货膨胀。

2、比特币有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如果真成为一种货币,会导致其他货币与比特币挂钩(如果不与其他货币挂钩使之具有相对稳定的交易价值,则无法作为交换的工具使用;如果与其他货币并行,价值不挂钩,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排斥其他货币),其他货币就要被比特币定价,就如同当年美元与黄金挂钩一样(美元被黄金定价)。使比特币事实上成为国际货币,对于各国政府而言,货币的发行关乎主权,如果将来真有一种“世界货币”出现,那代表的是世界政治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革,世界变成了一个扩大的欧盟[11]。考察一下欧元的诞生,就知道,在世界经济发展如此不均衡的情况下,使用统一的货币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

3、比特币数量“有限”,但数字货币的数量却无限。目前除了比特币之外,还有莱特币等其他货币,就如目前世界上不仅有美元、日元、还有人民币、英磅等货币,不同的是,美元、英磅等是有国界和发行量限制的,而数字货币没有国界,没有集中的发行方,由于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12]”相似的还有莱特币等其他各类的“货币”,所谓数字化货币并不是只有一种,而且很可能还能诞生更多种类的数字“货币”,所以“数字货币”的数量没有上限。数字货币不会导致通货膨胀的逻辑是不成立的,而且由于没有法定机构发行,没有监管,可能导致更大的通货膨胀。

4、比特币价格的剧烈波动。2013年3月6日,比特币突破45美元,成为历史高位。2013年4月04日,比特币突破人民币1050元,成为历史高位。2013年11月19日,1比特币成交价已达3490元,相比2013年10月之前价格,比特币上涨约249%,2013年12月5日,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通知防范比特币风险,消息发布后一个小时内比特币价格跌幅达35%。2016年5月29日,比特币价格接近600美元,2017年5月1日,比特币价格兑美元触及1459.7美元(约合10062元人民币),目前比特币的人民币价格在17000多元,曾经达到人民币2万元。

作为任何一种货币,币值稳定是其作为货币的基本条件,如此大的价格波动,如果作为货币,它对世界各国的伤害恐怕比两次世界大战还要大,所以从目前的价格上看,比特币也不宜作为货币。

总之,货币是国家信用,关系国家主权,也与经济和金融安全紧密联系,任何一国都不会让其他国家或个人操控其货币,世界各国都不会由央行之外的机构发行货币。在所谓比特币合法的国家,也要看,是承认其是合法货币还是其他某些性能、功能被认可。而且目前没有人拿出其他国家明确的法规,来说明比特币合法。

比特币目前除了其预想的货币功能,没有其他功能,因此把比特币定义为商品或虚拟商品也没有客观上的依据,目前比特币的资产功能与赌场的色子类似。

目前世界上的发展极不均衡,也不具备统一货币的经济前提。

所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可能成为真正的货币,也不会成为商品或虚拟商品。作为投资者应理性思考,不能抱着赌博的心态进行“投资”,并且被虚无的概念所吸引,这样的情况在我国已经上演不止一次,希望不要重演。

[1] 搜狗百科,http://baike.sogou.com/v44342252.htm?fromTitle=%E6%AF%94%E7%89%B9%E5%B8%81访问日期2017年7月12日

[2] 以上内容也来自搜狗百科,但目前未核实原始信息来源,是否真实,或者是否是基于某些前提和角度下对比特币提出的意见和立法,尚未确知。

[3]网易《美参议员提议联邦政府全面封杀比特币》http://digi.163.com/14/0227/06/9M2QROSH00162OUT.html访问日期2017年7月14日

[4]《多重风险积聚 比特币须装入监管“笼子”》http://iof.hexun.com/2017-02-23/188256536.html,访问日期2017年7月14日


[5]尽管美联储的12个联邦储备银行被定性为更接近于私人部门的非营利性机构,但美联储成立是依据1913年由美国国会通过并由威尔逊总统签署《联邦储备法案》,其中央银行的地位是美国国会授予的。

[6] 作为资产储备的作用也是货币交易中介的延伸,而作为炒作的标的实质也是基于对其价值储备的认识(且不论该认识是否正确)和增值的预期,这些认识的基础还是比特币的货币的交易中介作用。

[7] 网上也有所谓的,论证了比特币具有的“价值功能”和“使用功能”的说法,但查该文章原文,该文章只是提到“其具备“使用功能”和“价值功能”,应该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或论证。见《警方应当尽快立案调查GBL比特币交易平台关闭事件》,作者雷腾律师,2013-10-31,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8718000101flcg.html,访问时间2017年7月16日

[8]《警惕比特币“虚拟货币”陷阱》

[9] 《民法总则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林旭霞、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10] 百度百科《比特币》

[11] 《警惕比特币“虚拟货币”陷阱》

[12] 其实不是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一国法定货币的数字化形式,实质还是法定货币。这里引用称之为“数字货币”的只是网络货币,并不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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